专利权用尽平行进口

㈠ 专利平行进口

法律分析:专利平行进口是指该专利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该产品或是技术的专利权,而专利产品经由专利权人或是被授权人在其中之一的国家销售后,由第三人(也就是平行进口人)直接购买该产品或是向其它零售商购买后,进口至另一业已取得相同专利权的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㈡ 外观专利有效期几年

专利保护期
一般保护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的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在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并非指优先权日。

专利种类
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和自然物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专利的授予条件要求申请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新颖性是指,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侵权行为
(1)直接侵权: 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间接侵权: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以故意为要件,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善意侵权:1. 善意销售、许诺销售,要停止,不赔偿;2. 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不赔偿。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该产品的。此处“进口”一词,使得专利平行进口行为合法化。
(2)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事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商业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行政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现有技术抗辩:被告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不侵权。被告也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制度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㈢ 何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

专利权用尽原则(patent exhaustion),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㈣ 专利权用尽的问题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英、美等国虽然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在外国制造或出售专利产品,但对此采用了默认许可(implied license)原则,即专利权人在外国出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附加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意味着他人在购买时获得了默认许可,就不能够禁止他人将出售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本国,但由外国的被许可人或者被转让人出售的专利产品不能自由进口。欧共体专利公约规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于在欧共体国家制造并售出的产品,而对欧共体以外国家之间的关系留给各国自行决定,欧洲大陆法体系国家如德国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欧共体范围之内,不允许真正国际意义上的平行进口。日本最高法院于1997年7月1日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一个重要判决,认为专利权人不能对其在德国已制造和售出的专利产品再次在日本行使专利权。我国对此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看法,早期不少学者主张不允许平行进口,有些学者也已开始倾向允许平行进口。按笔者看法,平行进口问题通常都存在着专利权人与另一方的许可合同或购销合同。应首先按合同内容来判定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若合同中未附加限制性条款,应当理解专利权人在国外自行制造和销售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适用默认许可原则,即允许自由进口 。
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㈤ 如何理解进口权与权利用尽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权利用尽是一个大的概念,对于刚刚接触的亲们需要花点时间了解,我们主要以专利为主线,让大家了解什么是权利的用尽,权利用尽是不是所把权利给用完的呢?这是字面上的问题,当然不是这么讲的,了解权利用尽我们还会带大家了解什么是专利权的用尽还有什么是专利的平行进口这些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
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平行进口是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对于专利权的用尽与权利用尽有所相同,可以直接理解为专利独占许可。
权利用尽是产品交易中涉及国内外专利中的重要原则,规定者知识产权归属的走向,对于专利权的用尽是限期的许可给某人,而权利人不在干涉授权人的销售与买卖,专利权的用尽,即使对专利的一种许可;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权利用尽一般就直接以权利人出售之后权利用尽,购买者二次销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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