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收益质押登记办法

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著作权质押登记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登记制度。前述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法律分析:(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质押登记流程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首先,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然后当事人共同前往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最后,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提哦案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质押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利权质押登记规定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登记程序:一、双方当事人拟定、签定专利权质押合同书面合同。二、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索取统一印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签名、盖章。三、按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登记需要的材料。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缴纳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费用。五、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程序,对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各方面的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要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所述地区专利局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2、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用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3、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文件;4、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等等。

法律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法律分析: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拟定、签定专利权质押合同书面合同。

二、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索取统一印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签名、盖章。

三、按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登记需要的材料。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缴纳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费用。

五、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程序,对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各方面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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