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公司

① 商标恶意注册的后果

法律分析:恶意抢注商标后果是影响到原来商标所有人的一些基本的经营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 东方甄选粉丝破两千万,“董宇辉”被抢注商标!如何看待这种恶意抢注商标

东方甄选的粉丝破了2,000万,董宇辉的商标也被抢注了,关于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我认为他们是利用了漏洞,从而获取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但是我们依然有法律可以约束他,如果董宇辉自己去注册商标,那么就可以消除掉恶意抢注的那个商标,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总而言之,东方甄选的粉丝破了2,000万,有的公司看中了他的流量,所以开始抢注商标,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肯定是为了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是真正的商标所有者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流程来要回自己的商标。

③ 遇到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呢

商标是每个企业的灵魂,应该好好保护。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如果是驰名商标的话,就不受时间的约束。那么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维权呢?

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②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④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⑤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维权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如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④ 恶意注册商标怎样认定

法律分析:恶意注册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 4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⑤ 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法律依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⑥ 一个公司注册了五百多个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吗

一个公司注册了五百多个商标不属于恶意注册,一个公司能注册的商标数量是没有限制的。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一家公司是可以申请多个商标的,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注册多个和自己所拥有的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

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⑦ 公司商标被别人注册怎么办

既然商标被别人注册了,那么自己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随意使用的话就会造成侵权。
这个时候一般有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注册一个新的商标,不再使用这个商标名了。
二是和商标注册人进行沟通,如果对方愿意把商标转让给你,那就可以继续使用。

⑧ 你知道恶意注册商标有什么后果吗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制了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为。那么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就和诚优一起来看看吧。

对有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模仿注册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康帅傅”对上“康师傅”。当然,“恶意注册”对知名度的要求并没有这么高,行业或区域内知名、注册人知晓、使用一定年限,这些条件满足就可以。证明这些,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渠道建设、广告投放等证据都可以用于阻击恶意商标注册。

妨碍他人正常注册

主要表现是抢注和囤积商标。例如将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抢先在中国注册、下级渠道商抢注生产商的产品商标等等,这些“恶意”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人的核心商标类别上,包括其可能涉及的延伸类别,也同样适用。权利人想维护自己正当权利,可提供合作协议(或商业意向记录)、中国以外地域的销售、知名度证据或注册人名下商标数量、是否存在其他抢注行为等证据来佐证。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

主要表现是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包括个人注册大量商标,无生产或销售能力的企业注册明显超营业范围的商标,与大量商标转让行为有关。这些情况,结合注册人网站、工商数据等,做了深入的商业背景调查,都能发现一些端倪。

但“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就是恶意”这一点并不能单独成立。因为,大多数企业都会出于保护的目的进行关联注册或防御注册,比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卫浴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商标注册恶意,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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