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怎么形成无形资产

㈠ 专利权是无形资产吗

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这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㈡ 专利权是无形资产吗

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新准则明确了什么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专利不含其中。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一般将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概括为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㈢ 无形资产有哪些

无形资产有:

(一)专利权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两种,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发明者在取得专利权后,在有效期限内将享有专利的独占权。

(二)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没有法律上的有效年限,只有经济上的有效年限。

(三)商标权

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商品和劳务的标记,代表着企业的一种信誉,从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可依法延长。

(四)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即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前者指作品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某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在一定时期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

(六)特许权

特许权,又称特许经营权、专营权,是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秘密技术等权利。

无形资产的特点:

1.无形资产具有非流动性,并且有效期较长。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是与特定业企业结合在一起的,它固定地属于某一企业或公司。如果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复存在,则其无形资产也随之消失,除非企业在不复存在之前已经把这些无形资产出售或转让。

2.无形资产没有物质实体,但未来收益较大。 如果单就没有物质实体而言,无形资产与应收、预付账款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它们是有区别的。无形资产是凭借各种的知识、技术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资源。

3.无形资产单独不能获得收益,它必须附着于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才能创造收益。


㈣ 专利怎么计入无形资产

摘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㈤ 把申请到的专利权记为无形资产需要什么资料

专利通知书有很多,几十上百种,主要是应对各种的专利申请发生的问题做出的专利相关程序的通知书。在这些通知书中,一种是有期限要求的,需要申请人在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反馈,另一种是没有期限要求的,主要是告知申请人某一流程信息。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通知书有如下几种:

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递交后,国知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文件符合要求的,下发专利受理通知书。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费通知书:这两个通知书可能和专利受理通知书同时下发,如在递交专利时,申请了费用减缓,费用减缓通过,则下发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否则,下发缴费通知书,这两个通知书是告知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等,只有在缴纳了专利申请费之后,专利才能进入审查流程。当然,在专利申请之后,在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或申请费用减缓时,也有可能会收到这两个通知书。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专利审批通过,国知局会下发授权专利权通知书,并同时下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会有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缴纳费用及期限,申请人需要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纳办登费用,才可以获得专利证书。

补正通知书和审查意见通过书:这两个通知书都是需要申请人进行答复的。一般情况下,具有容易克服的形式缺陷,会下发补正通知书;具有实质性缺陷,需要申请人陈述理由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另外,还有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驳回决定、手续合格通知书等。

㈥ 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价值并做无形资产入账

专利申来请权不属于无形资产的源范畴。如果专利权能够申请成功,就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了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专利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㈦ 公司专利如何入无形资产

公司专利入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人研发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转入无形资产。如果无法可靠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多带带或者与有关的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等。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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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专利权想入无形资产,怎样确定成本

先说一下无形资产,所谓的无形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区别于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资产,
其本质是资产,其特征是无形。无形,也就是没有实物形态,但是既然也是资产,就得可辨认,可估价的,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我们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也就是只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比如可口可乐的商标。
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阶段。初始计量,就是按照开发成本进行计量,你们企业的专利是自己开发的,首先要进行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这段话比较拗口,其中几个关键词,之一是“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这个条件是两个,其一是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利益可以流入企业,其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就您所提的问题,第一个条件是满足的,主要涉及的是成本问题,就是研发时没有将费用资本化支出,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评估当然是要找的,只要找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做一个评估,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同时,专利申请时的代理费和官费,都可以计入成本的,这些应该来得及吧?至于之前的研究开发费用,因为在研发时没有做专利查新和评估,应该是没办法把那些费用计入成本了。
总之就是尽可能尽快把可以确定的费用核算出来,计入成本,个人认为你的情况不是不能确定为无形资产,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可能会比实际成本低很多,会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果硬要做无形资产的话,当然是可行的。
如果想做一些技术性的操作,您可以找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一下,他们应该会有办法处理的。

㈨ 专利权是无形资产么

法律分析: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新准则明确了什么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专利不含其中。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核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

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对有确切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采用加速摊销法中的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对于没有确切年限的非专利技术,可以不作摊销,为了对这一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可以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对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如外购商誉,则不应当摊销。外购商誉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难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权重,对于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定期调整帐面价值。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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