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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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七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九条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条承办处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二条经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三条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五条经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第十九条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
第五节审定
第二十条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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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四条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答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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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找代理机构最好找有资质的,信誉比较好的。既然能够申请驰名商标,那么想必公司的经济条件还是可以的,所以没必要找代理费便宜但信誉度低的代理公司。完全可以找有信誉的代理公司,有些代理公司像我们是拿有著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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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证明回商标驰名的证据答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认定的途径:

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行政认定:行政管理途径中有商标局予以认定;商标异议复审、无效案件中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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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会有个通知,有个类似于证书的东西;法院认定的,就是一个判决书。然后企业自己宣传: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与较强的认知功能。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驰名商标由于其在市场中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也就有了强大的市场号召力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因而驰名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在商品极其丰富的今天,驰名商标已经成为稳定联系购买者与生产销售者的纽带。这种作用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无须逐一了解该种商品的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也简化了经营者的销售行为,经营者无须不厌其烦地去宣传,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2.商品、服务的质量优良、稳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优良且稳定,这是一个商标能成为驰名商标的重要原因。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而言,要占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必须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使用者传递更多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恒定的质量,满意的售后服务,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经营者借助自己的商标,将其追求良好的商品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追求质量的稳定与不断提升,以达到消费者称心、放心的要求,从而不断提高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的信念与不懈努力表现出来。长此以往,一个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的驰名商标才会产生。因为驰名商标具有的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促使商标权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努力,维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消费者的满意度,这样又保证了驰名商标的商品与服务的质量。
3.商业价值高。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上述特征,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能广泛并迅速地占领市场,从而使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拥有了驰名商标,就拥有了竞争力;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拥有驰名商标的多少就成为衡量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为美国,其次是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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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条件
1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 2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 3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 4 )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 5 )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 6 )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 7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二。驰名商标的申请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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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深圳市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条件-驰名商标认定代理回公司哪家答好)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2)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5)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以上就是办理中国驰名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深圳市驰名商标注册公司哪家好?可以自己考察一下哦~~~

温馨提示:办理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之一是要提供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是哪里

目前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机构主要有两个:
1、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总局;
2、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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